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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鼓勵在國外留學生參加留學國家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1年04月01日
教育部文(三)字第9104342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2年03月10日
教育部文三字第092003275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3年12月20日
教育部台文(三)字第093016761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 日
教育部台文(三)字第0950178769B號令修正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知識經濟時代及國際變遷,輔導及鼓勵在國外之我國留學生積極參與留學國家之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以提昇留學品質及學術研究成效,展現留學活力及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在國外就讀本部外國大專校院參考名冊上所列之外國大學博、碩士班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留學生。
(二)未編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大專院校,以經當地教育行政機關、有關權責機關或專業認可團體立案認可者為限。
三、補助原則
(一)參加留學國家之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研究團體或學會等辦理之全國性、國際性學術研究會議或研討會,並經列名於會議或研討會議程(program),且正式發表學術研究論文。
(二)參與留學國家全國性及國際性音樂、美術、戲劇等藝能比賽或展演活動。但參加畢業藝能展演者,不予補助。
(三)參與中國、香港、澳門地區之國際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活動者,以由國際組織主辦者為限。
四、補助名額及基準
(一)駐外單位每年得補助名額,依當年經費預算及上年度執行成效而定。
(二)補助基準:
1、每人補助美金三百元。
2、每人同一年度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3、申請人不得同時或分別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同案補助。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留學生應於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活動後一個月內(應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檢附申請表(如附件),向留學國家之本部駐外單位申請;未設置駐外單位之國家或地區,向最鄰近留學國家之駐外單位申請。
(二)申請表內各項證明資料應完全齊備,方予補助,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資料留存駐外單位備查。申請表得由本部國際文教處網站 (http://www.edu.tw/bicer)「行政規則」選項之「留學輔導」項下下載。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駐外單位接受留學生申請後,應確認查核留學生參加學術會議發表論文或參與藝能展演活動情形,並將受補助者名單及參加學術會議或展演活動名稱及心得報告公布於各駐外單位網站。
(二) 駐外單位於核定補助後,應於每季或依實際情形(應於同一會計年度)將駐外單位領據、留學生出具收據及受補助者名冊報本部核撥。
七、其他事項
(一) 所有申請補助案件之相關資料,由各駐外單位專案建檔管理。
(二) 駐外單位可鼓勵留學生據此同時向留學就讀之大學(科系)申請參加學術會議論文發表或藝能展演獎助金。
(三) 申請資料及心得報告有不實者,除追繳補助費外,並視情節公告週知,於下次申請時,不予補助。
Monday, June 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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